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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新”从何来——访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民问题研究中心
记者日前就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问题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民问题研究中心主任孙津。孙津表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真实含义是一种农村社会形态的创建,是在城乡统筹的意义上谋求共同富裕。这种统筹不仅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原则,而且也要求政策本身的创新机制。因此,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既是5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理念在农村现代化建设方面的延续,更是社会主义自身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着一种不好的倾向,就是不管有没有新含义、新内容,把所有的“三农”工作都叫做新农村建设,这就有可能使“新农村建设”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
对于建设新农村的可行之路,孙津认为,建设新农村,不仅需要直接“给”农村什么东西,更重要的是帮助农民平稳地完成生产经营形态和就业方式的转变。当然,如何转变、变成什么模式以及相应的政策和利益支持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落实的。
将农村纳入国家二次分配体系
孙津认为,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是城乡统筹要解决的最根本问题,也是中国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主要物质支撑和形态特征,农村在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生活条件等方面的改善也只有在发展公共事业的意义上才是可能的。公共事业并不等于公共用品的供给,后者所包含的内容比前者更多、更宽泛,不过现在的问题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在用各种办法发展公共事业的同时,还必须解决一个公正性质的创建问题,就是必须设法把农村纳入正规和正常的二次分配制度,而不是只从道义上讲反哺农业和支持农村,更不是临时性地对农村减免什么、减免多少以及对农民补偿什么、补偿多少。
孙津说,几乎所有人都说城乡二元结构不好,但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似是而非的道德判断,因为城市和农村本来就不可能一样,在农民数量巨大的中国尤其如此。一个社会有几个“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区分这些“元”的根据不能违背公正原则,但是公正原则的坚持或实施是有条件的,所以邓小平才讲发展是硬道理。现在的问题是,二元结构之所以对农民不利,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农村基本上处于国家二次分配的体制和结构之外,致使农民不能正常获得公共用品的供给,农村在各种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基础建设等方面的弱势状况也难以改善。所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的可能途径,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的合作创建,一是以适合农村社会形态的形式创建和发展农村的公共事业,另一是从城乡统筹的角度将农村纳入国家二次分配的正规和正常体系。
创建农民持续增收的新型合作经济
农民收入的持续增加是农村发展的基本物质前提。孙津表示,由于农村经济本身的竞争弱势,以及农业在资源和获利上的局限,增加农民收入的根本出路是农民就业(生产和经营)形态的转变。
孙津认为,创建新型的合作经济将会是农民增收的有效之路。这种合作经济的实质和作用,是使合作共同体成员能够分享通过各种形式的产权合作带来的增值利润。不过,合作经济不仅是农民自己的合作,而且包括不同所有制、不同产业和行业、国家和社会及个人、城市与农村、甚至国内与国外等方面的合作。现在人们把各种专业协会以及公司加农户等形式叫做合作经济,但是这还远远不够,甚至还不具有真正的“合作”性质和功能。合作经济的“合作”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即,合作者必须具有独立的产权资格,合作组织或形式以成员能够分享增值利润为目的,内部实行民主管理。上述三个基本条件实际上也是它的合作内容。具体的合作经济组织或形式固然会结合不同情况具有不同特点,不过就促进农村改革的深化来讲,合作经济作为一个可能途径的根据主要在于,它可以以物权的方式使农民切实地拥有和使用土地权利,同时又以合作的方式保证公共(或共同)产权的社会主义性质。
(来源:农民日报)